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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丹与娄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娄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73号申请人:李丹,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娄冰,女,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丹与被申请人娄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娄冰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丹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