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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红与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821号原告郑红,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周云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与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撤回对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