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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张传圣、刘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张传圣,刘爱芹,苏建国,石永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19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地址:单县湖西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869072027C。负责人:张景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永业,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传圣,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爱芹,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苏建国,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石永香,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被告张传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撤诉。审判员  单士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传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