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494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霍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