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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作喜与田宝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喜,田宝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756号原告李作喜,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田宝飞,男,汉族,1992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喜诉被告田宝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