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550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煜,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来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