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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曹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764号原告曾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曾祥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蒙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正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