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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394-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欣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欣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94-2396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欣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法定代表人:MCLERNONPETERHAROLD,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欣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每案的赔偿数额分别变更为1万元。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每案各50元,减半收取每案各25元,三案共计75元,由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勇刚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叶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