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美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3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美芬,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美芬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聚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美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林美芬在安溪县凤城镇锦绣家园11栋101室,通过微信号×××(昵称“习惯有你”)添加不特定人员为好友,谎称能提供准确香港六合彩特码,骗取被害人虞军华等人6,297.76元。被告人林美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美芬被抓获并被扣押手机二部、银行卡三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美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抓获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工作说明,查询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虞军华等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林美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美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美芬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美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林美芬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美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林美芬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297.76元,因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林美芬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水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瑜芳书记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