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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松亮与王松岳、李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亮,王松岳,李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038号原告:李松亮,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乔培霞,女,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俊伟,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岳,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李瑞平(曾用名:李瑞苹),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王松岳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亮与被告王松岳、李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松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萌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