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松亮与王松岳、李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亮,王松岳,李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038号原告:李松亮,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乔培霞,女,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俊伟,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岳,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李瑞平(曾用名:李瑞苹),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王松岳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亮与被告王松岳、李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松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萌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