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豪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豪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豪文,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豪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豪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杜豪文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对川路段(和明路口)时,与路边花圃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杜豪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杜豪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豪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豪文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豪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杜豪文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对川路段(和明路口)时,与路边花圃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杜豪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杜豪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3mg/100ml。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杜豪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警情详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杜豪文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豪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豪文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豪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豪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