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图木舒克市李宗奎农资店与袁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李宗奎农资店,袁红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图 木 舒 克 市 李 宗 奎 农 资 店 与 袁 红 亮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301民初128号原告:图木舒克市李宗奎农资店,住所地:第三师四十一团。经营者:李宗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第三师四十一团。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亚菊,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被告:袁红亮,男,1972年9月2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三师四十一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图木舒克市李宗奎农资店与被告袁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木舒克市李宗奎农资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市李宗奎农资店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木舒克市李宗奎农资店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