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向荣、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荣,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向荣,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焰盛、王锦樑,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29954-X。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6133号申请执行人张向荣与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强制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将编号为L12的游艇泊位的海域使用权证权属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