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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册亨县丫他钟丽加油站与张友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册亨县丫他钟丽加油站,张友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60号原告:册亨县丫他钟丽加油站,地址:册亨县丫他镇丫他村风波组。机构代码:522327000090720。法定代表人:钟丽,职务:负责人。被告:张友顺,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册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册亨县丫他钟丽加油站与被告张友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册亨县丫他钟丽加油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册亨县丫他钟丽加油站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册亨县丫他钟丽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册亨县丫他钟丽加油站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岑生土审 判 员  郑 梅人民陪审员  韦廷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正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