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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雨霞与王笑益、东阳市仟億足浴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雨霞,王笑益,东阳市仟億足浴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659号原告:胡雨霞,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王笑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仟億足浴店,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巍山社区渼沙路***号。业主:王兆洪原告胡雨霞与被告王笑益、东阳市仟億足浴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雨霞撤回对被告王笑益、东阳市仟億足浴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雨霞负担。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