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被执行人刘春红。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春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春红名下相关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湘0105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红名下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