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阿达西贵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达西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达西贵(自报姓名),(自报年龄,经鉴定骨龄在20岁以上),彝族,四川省凉���彝族自治州。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达西贵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超、董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达西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阿达西贵与曲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行至临朐县城民主路东侧鲁艺商贸城附近时,趁站在路旁候车的孙某不备,坐在后座的被告人阿达西贵抢夺其手提包,因孙某未松手,被告人阿达西贵强拉硬拽,将孙某拖出10余米后致孙某倒地受伤,将包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孙某膝盖、手部受伤为轻微伤。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4元、白色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及其它物品一宗。经鉴定,白色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11元。案发后,上述被抢现金、白色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四份、被害人孙某门诊病历、伤检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人曲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物证检验鉴定书,笔录辨认、提取笔录及辨认、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达西贵在抢夺���人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阿达西贵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阿达西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达西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窦秀兵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玉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