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何明与朱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朱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711号原告:何明,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被告:朱文军,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顺市平坝区。原告何明诉被告朱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何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明负担。审 判 员 韦启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延波书 记 员 汤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