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兆文与被申请人覃德超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兆文,覃德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83号之一申请人:李兆文,男,汉族,1957年10月28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担保人:杨荣英,女,汉族,1936年3月17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覃德超,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李兆文与被申请人覃德超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李兆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覃德超价值275225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杨荣英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兆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杨荣英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