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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亚南与徐军、李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南,徐军,李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南,女,生于1987年8月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程利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男,生于1982年1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李苗,女,生于1984年12月17日,汉族,系徐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南与被执行人徐军、李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72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徐军、李苗返还申请人李亚南购房款1968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李亚南欠李苗之弟李超25000元从执行标的196808元中扣除,该25000元由徐军、李苗给付李超(已征得了双方当事人和李超的同意),扣除后的给付金额为171808元;二、徐军、李苗在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李亚南120000元;三、徐军、李苗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其余51808元、李亚南给付徐军的天然气安装费2850元、李亚南垫支的受理费1158元(合计55816元)全部给付李亚南;四、案件执行费2869元李亚南承担1158元,徐军、李苗承担1711元。协议达成后李苗、徐军已履行65988元,除收取李亚南执行费1158元外,其余64830元已支付李亚南,徐军也将执行费1711元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