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阿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阿康,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永寿县,无业。2016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10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阿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阿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张阿康租住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爱情公寓酒店505房间时,同意其朋友吸毒人员朱某与其共同居住,并允许朱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十余次。2016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张阿康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阿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包房记录明细、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等书证;证人楚亚洁、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阿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阿康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阿康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阿康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阿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晓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扈艳红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