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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水桓、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桓,林勇,卢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水桓,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昭平县。被执行人林勇,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苍梧县。被执行人卢丽琼,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洲区。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李水桓与林勇、卢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林勇、卢丽琼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405执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斌审 判 员  秦 琦代理审判员  陈锦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