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廖忠飞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忠飞。2009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廖忠飞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XX号嘉强酒店XXX房内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冯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廖忠飞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从冯某某身上缴获用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一小包(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0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忠飞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廖忠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廖忠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忠飞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忠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忠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00元系毒资,依法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夏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