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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院、余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院,余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院,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余撼,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周建院与被执行人余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1日权利人周建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余撼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撼向申请执行人赔偿26742元,负担执行费30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撼银行存款270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