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爱民、郭教群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民,郭教群,唐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黄爱民,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郭教群,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唐慧红,女,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联系方式000。黄爱民申请郭教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爱民于2016-10-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