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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鑫申请执行雷振东、雷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雷振东,雷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生于2013年10月2日,汉族,清水县人,学生,住清水县。法定代理人刘富刚,男,生于1975年9月23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刘鑫父亲。委托代理人邢海钰、王亚云,甘肃德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振东,男,生于1993年4月6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雷建明,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鑫申请执行雷振东、雷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雷振东、雷建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振东、雷建明于2017年1月26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鑫给付各项赔偿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交纳执行费200元,共计20550元,但被执行人雷振东、雷建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振东、雷建明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振东、雷建明银行存款20550元。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龙平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