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与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颜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964号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办事处双湖村南塘组。法定代表人陈文甫。委托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娅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新,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新的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