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风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213号移送执行人句容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风海,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句容市。移送执行人句容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风海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风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部分,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