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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东星、阮雅丽等与付小明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东星,阮雅丽,付小明,付丽芳,中山市置永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600号原告:廖东星,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阮雅丽,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伙龙,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小明,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付丽芳,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第三人:中山市置永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雍景园3期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85328F。原告廖东星、阮雅丽与被告付小明、付丽芳、第三人中山市置永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廖东星、阮雅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东星、阮雅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依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