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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文俊与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俊,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5370号原告:程文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晶,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文俊与被告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文俊,被告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文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须返还被告牌号为沪E7XX**号奥迪牌A6L汽车一辆。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2月27日至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沪E7XX**号奥迪牌A6L车辆登记所有人是被告,给原告使用时没有办理过手续,因原、被告尚有债务没有结算完,故原告不同意返还车辆。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06年2月27日至被告处工作,2006年时双方签有聘用合同,2010年双方又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1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任职期间,被告将该车辆给原告使用,后因被告车辆使用规划变化,该车辆被告另有他用,被告2015年9月7日起就要求原告返还该车辆,原告一直拒绝归还。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应按仲裁裁决履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6年2月27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沪E7XX**号奥迪牌A6L车辆登记所有人系被告。2016年12月21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1月29日,被告以诉请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2月29日,该会作出裁决:原告返还被告牌号为沪E7XX**号奥迪牌A6L汽车一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聘用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仲裁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终结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结算劳动报酬,劳动者也应当归还工作期间占用的用人单位的财物。2016年12月21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因工作原因占用的汽车,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无须返还被告牌号为沪E7XX**号奥迪牌A6L汽车一辆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称原、被告尚有债务没有结算完,原告理应另行主张,不能作为不返还车辆的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程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沪E7XX**号奥迪牌A6L汽车一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