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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丁华诉重庆欣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丁华,重庆欣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667号原告:石丁华,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重庆欣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世明。本院在原告石丁华诉被告重庆欣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丁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欣彤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丁华撤诉。因原告石丁华在诉讼费缴纳期间申请撤诉,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