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诉冯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冯忠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791号原告: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经营者:刘春丽,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冯忠玉,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诉被告冯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4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的经营者刘春丽,被告冯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诉称:2015年4月19日,冯忠玉在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购买化肥、种子,共计欠款9500元,2016年1月1日冯忠玉为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出具欠据一份。经多次催要,冯忠玉未付,故起诉要求冯忠玉立即给付拖欠化肥种子款95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按本金9500元,月利率1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按本金9500元,月利率2分计算。被告冯忠玉辩称:欠款属实,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冯忠玉在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购买化肥、种子、共计欠款9500元,2016年1月1日冯忠玉为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9500元,并约定:当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欠款,按月利1分计算,超出当年12月31日未给付,按月利率2分计算。逾期冯忠玉未给付货款。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个体户营业执照一份。本院认为: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与冯忠玉签订的欠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双方对于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以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以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货款9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给付方式: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以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以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忠玉负担。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