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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与李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李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307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北路2号。负责人:肖伟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静,系公司凯里经营部客户经理。被告:李韬,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与被告李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韬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原慧人民陪审员  杨正华人民陪审员  杨正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继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