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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431号原告:喻某某,女。被告:樊某某,男。原告喻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文涛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喻某某、被告樊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理。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5年5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生一子樊润钊,2006年12月26日生一女,樊月��。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语言难以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丈夫、父亲的义务,赌博成性、屡教不改,到处借债赌博。原告身患疾病,日常吃药花费以及家庭开支,均是原告所挣及亲朋所借。被告稍有不顺,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多年来,原、被告一直生活在矛盾和争吵中,现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被告樊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好着,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好好挣钱养孩子。被告今后再也不耍钱了,希望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5年5月11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04年农历3月26日生一子取名樊润钊,2006年12月26日生一女取名樊月莹。被告嗜好赌博,为此常与原告发生矛盾。2015年9月份双方曾因琐事发生打架。2016年3月份后,被告为躲债,一人在西安租房居住。另查明,原告身患癫痫病,需长期用药。审理中,被告表示将痛改前非,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载,并育有一子一女,感情基础较好。但因被告嗜好赌博、大量举债,对夫妻感情、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皆造成不良影响,值得警醒。被告表示将痛改前非,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本院藉希望被告能言而有信、说到做到。故给其一次改过自新��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某要求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