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1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青松、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松,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290号之一申请人:张青松,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娟,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6080J。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820J。法定代表人:孙祖红,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2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置换冻结财产申请,并提供等额现金财产进行担保,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950.38元冻结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950.38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