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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熊金月与宋新顶、浙江义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月,宋新顶,浙江义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51号原告:熊金月,男,1966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窑炉车间员工,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招惠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慧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新顶,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浙江义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宋霄鸣,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哉,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雷,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负责人:桂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栋晓,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金月诉被告宋新顶、浙江义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庭后补充证据材料且需时间准备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月撤回起诉。半收取受理费3721元由原告熊金月负担。审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赖 莹人民陪审员  廖文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