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金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49号罪犯杨金,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双辽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1号��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杨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罪犯杨金获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