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潘彬、成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潘彬,成守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0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6142C。负责人:任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霞,女,该支行员工。被告:潘彬,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成守珍,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潘彬、成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审判员 左小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俊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