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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付强与张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张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317号之二原告:付强,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博野县。被告:张龙军,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付强与被告张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付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龙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强撤回对被告张龙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付强负担。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