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付强与张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张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317号之二原告:付强,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博野县。被告:张龙军,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付强与被告张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付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龙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强撤回对被告张龙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付强负担。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