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祁东家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聂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家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聂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26民初65号原告:祁东县家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沿江西路319号。法定代表人:刘静,经理。被告:聂锋,男。原告祁东县家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东家辰公司”)与被告聂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祁东家辰公司诉称,2016年8月3日,许跃翎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为一个月,利息按月息3%的标准计算,被告聂锋为许跃翎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许跃翎与被告聂锋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东家辰公司自愿撤回对借款人许跃翎的起诉,尔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许跃翎欠原告祁东家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10000元,由担保人即被告聂锋于2017年5月15日前负责偿还;被告聂锋偿还后有权向许跃翎追偿;二、原告祁东家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东家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聪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