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邝一航与阴伟鹏、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一航,阴伟鹏,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421号原告邝一航,男,汉族,2009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法定代理人邝太明,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阴伟鹏,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一航诉被告阴伟鹏、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邝一航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一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一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太明负担。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