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旭与李泽高、唐琼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7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旭,李泽高,唐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7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旭,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泽高,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唐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泽高、唐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泽高、唐琼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泽高、唐琼未自觉履行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旭与被执行人李泽高、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泽高从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该房屋系征用拆迁补偿房),因该房屋涉及产权纠纷,其房屋暂无法评估处置予以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消除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岳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成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