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焦涛与高峻、张翠萍、高峰、来普妮、陕西万泰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羊玉苑收藏品文化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涛,高峻,张翠萍,高峰,来普妮,陕西万泰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羊玉苑收藏品文化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2民初683号 原告:焦涛,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峻,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张翠萍,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高峰,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来普妮,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万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东路西侧曲江通善坊第一幢1单元3层103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金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50号1栋04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三羊玉苑收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SOHO文化创意大厦北楼0169号。 法定代表人:来普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豪盛大厦C座32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焦涛诉被告高峻、张翠萍、高峰、来普妮、陕西万泰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羊玉苑收藏品文化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峻、张翠萍、高峰、来普妮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均未在新城区居住,被告高峻经常居住地为雁塔区,本案应由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高峻、张翠萍、高峰、来普妮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新城辖区,其余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新城辖区,被告高峻经常居住地为雁塔区曲江池西路625号金地湖城大境天域XX栋X单元XXX室,属雁塔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峻、张翠萍、高峰、来普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可 代理审判员 周 婷 人民陪审员 白 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