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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6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姜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姜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661-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姜卫国。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姜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姜卫国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50000.00元,本院强制执行167760.00元,合计为317760.00元(其中含本金25万元、利息51401元、迟延履行利息7709.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00.00元、执行费5150.00元),扣除执行费5150.00元后的案件执行款31261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66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