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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3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田野、李延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野,李延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3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田野,男,济南历下区。被执行人李延续,男,乐陵市。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延续在浦发银行74×××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延续在浦发银行74×××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20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