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XXX、林东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财保14号申请人:XXX,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陈武、涂晓萍,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东,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福州市鼓楼区号。申请人XXX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屏东支行账62×××055内的存款人民币165500元,并提供申请人XXX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产权证号:侯房权H字第××号号,面积118.49平方米)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屏东支行账62×××055内的存款人民币165500元;二、冻结申请人XXX所有的位福建省闽侯县元(产权证号:侯房权H字第××号号,面积118.49平方米)。案件申请费1347.50元,由申请人X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翁云莺审 判 员 叶家耀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