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郜建辉与王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建辉,王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356号原告:郜建辉。被告:王阔。原告郜建辉与被告王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郜建辉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