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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刑初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从宣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从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刑初98号之三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从宣,男,1989年7月14日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太阳岛”游戏城保安,。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3年10月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从宣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苏从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对查明的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应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苏从宣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虹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维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