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春凤与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凤,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432号原告刘春凤,女,1965年2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魏武学,男,1959年11月1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韦曲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来锁,男,1955年9月2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景岗,男,1962年3月2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春凤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粮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向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凤之委托代理人魏武学、被告长安粮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红之委托代理人李来锁、王景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245400元,共计445400元。事实与理由:其向被告长安粮食公司交付了200000元购房款,被告当日开具了票据并写了售房合同。但2012年,该房屋所属土地被其它公司开发建房,并向外销售。故要求解除合同给付已交房款并承担利息。被告长安粮食公司辩称,原告确向其公司交纳了购房款200000元,但双方签订的并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现签订的协议已无法履行,同意解除,同意退还原告200000元购房款,但不同意按原告请求计算利息,认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3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当天原告即向被告交纳购房款20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公司的二期住宅楼。购房协议中载明,长安粮食公司为解决目前公司职工的实际困难,经请示上级主管及公司全体职工会同意决定对二期住宅楼提前销售,甲乙双方在互惠的前提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商定该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2000元,金额为200000元,一次性付款,超出部分按市场价另计;(2)如遇其它原因此房屋买卖不成,甲方按原价款退还,并付乙方利息,利息按1分2厘计算(年息);(3)此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房不给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由违约方承担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赔偿。房屋建成后,因被告与承建住宅楼的开发商间的纠纷,房屋已由开发商向外公开出售,被告已无法再向原告交付房屋。以上事实,双方均无争议,原告提交了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作为证据,被告均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中明确载明,粮食公司为了解决目前公司职工的实际困难,经请示上级主管及公司全体职工会同意决定对二期住宅楼提前销售。另外,原告提供的交费票据中亦载明系集资购房款,故应认定诉争房产为集资房。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利用其所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集中及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以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本案中,原告并非被告公司的内部职工,故应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解除合同应是基于有效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无效合同,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原告为了履行与被告的协议,向被告交纳了200000元集资购房款,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因协议取得的200000元房款应返还原告;原告要求的利息一节,因购房协议明确约定为1分2厘(年息),故应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春凤购房款2000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春凤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24日起年息按1分2厘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春凤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3990.5元,另3990.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同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