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更397号罪犯王磊,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9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6.86分,兑现积分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9至2016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8.36分,兑现积分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定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改造考核记分手册、减刑启动日前月考核情况说明、刑事奖励申请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虽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但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本院决定对其从宽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林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子轩 来源:百度“”